市民抢注域名,然后以高价向有关企业转让,谁知转让不成反被企业告上法庭。近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判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决两个域名归企业所有,该案的受理费6800元由抢注者负担。
据了解,贵州同济堂制药有限公司是一家民营医药大型企业,“同济堂”字号始用于1888年,1994年被确定为“中华老字号”,公司已注册了“同济堂”商标。长沙市民姚女士于2007年5月8日在“中国万网”成功注册“www.同济堂药业.com”、“www.同济堂中药.中国”域名后,并未实际使用该域名。5月16日开始,姚女士与同济堂公司互发电子邮件,向公司开价30万元要求转让这两个域名及另一个“www.仙灵骨葆胶囊.中国”域名,同济堂公司只同意支付1000元,后因双方协商未果,引发纠纷。
同济堂公司认为,姚女士的行为侵害了“同济堂”驰名商标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姚女士立即停止使用这两个域名,并将上述域名还给公司,赔偿30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姚女士两域名的主要部分构成对“同济堂”驰名商标的复制,且其无注册、使用这两个域名的正当理由,是出于商业目的注册域名,并曾高价要约向同济堂公司出售这两个域名,因此,姚女士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适用条件,可能导致“同济堂”商标对其商品产源的指向发生模糊,构成对“同济堂”商标的侵权。
同时,因为姚女士2007年5月8日才注册“www.同济堂药业.com”、“www.同济堂中药.中国”两域名,且并未实际使用,因此判决姚女士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足以保护原告的权益。法院判决姚女士立即停止使用这两个域名,两域名由同济堂公司使用;驳回原告索赔30万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