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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次举报诺基亚手机无果 王海状告工商局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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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王海起诉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案。

原告王海诉称,原告于2005年12月1日在华讯天星中关村太平洋店购买了诺基亚手机一部,后该机出现死机不能启动,造成原告大量电话簿数据丢失。原告在销售商处更换了五次新机器,但更换机器五次后问题依然存在。原告于2006年3月8日向国家工商总局举报,国家工商总局转到被告处。

原告于2006年3月29又向被告进行举报,要求被告就诺基亚涉嫌欺诈的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并给举报人书面的处理结果,但被告一直不予理睬。2006年5月,原告得知诺基亚书面承认自己知道N70产品存在缺陷问题。原告于同年5月17日再次向被告递交举报诺基亚隐瞒N70手机缺陷的函件,被告对诺基亚案件一直不立案查处,同时也不给原告书面答复。原告又先后向被告提出申诉、复议,均未收到被告任何书面回复。

原告认为,被告明知诺基亚N70产品存在软件缺陷问题,在收到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后,既不对举报事实进行立案查处,也不给举报人相关书面答复,致使原告不能依据行政机关的查处结果主张自己的权利,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诺基亚N70手机案件立案查处,对原告举报、申诉、复议诺基亚N70案件给予书面答复。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